六安市建筑業誠信企業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六安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配合行政主管部門,構建我市建設領域信用檔案、信用評價體系、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引導會員企業誠信興業,形成依法經營、遵守經濟信用、市場交易信用、合同履行信用、有序競爭的六安建筑市場誠信環境,我會決定開展六安市建筑業誠信企業評選活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六安市建筑業誠信企業由我會負責組織評選,由我會在協會會員大會或其他會議上頒發證書和標牌,并利用會刊等媒介向社會公布,以實施激勵機制,提高誠信會員單位的信譽度和知名度,擴大其市場影響。
第三條 六安市建筑業誠信企業每年評選一次。
第四條 六安市建筑業誠信企業的評選,在企業自愿申報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不限定名額。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企業經營理念明確,企業管理制度健全,改革創新,守法經營,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2、遵守《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質量、勞動用工、勞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保修義務履行等方面市場行為規范,符合行政機關相關規定,符合行業自律行規,沒有損害業主利益和惡性競爭等不正當行為。
3、根據六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實施的《六安市建筑企業及項目經理不良行為登記管理辦法》、《六安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良行為登記管理辦法》、《六安市監理企業及總監不良行為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上一年度在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不良行為記錄不超過3分。
4、建立了有特色的企業信用文化,樹立了信用道德規范,企業的凝聚力強,重合同、守信用,社會誠信度高。
5、積極參加建筑業協會的各項活動,忠實履行會員義務,按期繳納會費。
第三章 申報資料及評審程序
第六條 申報單位須填《六安市建筑業誠信企業申報表》,上報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推薦后,報市建筑業協會。
市區會員單位和外來施工會員單位直接報市建筑業協會。
第七條 申報單位須按以下要求,提供申報材料:
1、《六安市建筑業誠信企業申報表》一式兩份。
2、提交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對照申報條件作簡要總結,并說明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企業的經營理念和規章制度,上一年度工程建設業績等。文字在2000字左右。
3、近兩年獲得的主要獎勵和榮譽稱號的證書復印件。
申報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并裝訂成冊。
第八條 六安市建筑業誠信企業由我會秘書處會同市建工局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協會會長會議通過,報市建委備案。
第四章 獎懲
第九條 “六安市建筑業誠信企業”榮譽稱號,自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有效。獲獎單位可在施工工地、宣傳資料和公眾媒體上進行宣傳展示。
第十條 我會向省建筑業協會推薦申報省級優秀建筑業企業,以及評選市級先進企業,原則上從近期誠信企業中優選。
第十一條 誠信企業會員單位要再接再厲,繼續保持榮譽,在有效期內如發生重大安全質量責任事故以及出現違法違規市場行為,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證書和標牌。
第十二條 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誠信企業稱號的,一經查實,嚴肅批評,取消其榮譽稱號,三年內取消該單位的評選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安市建筑業誠信企業評選辦法